重慶違章建筑公司鑄夢空間淺析城市違建房的管理
發布日期:2018-03-10
作者:重慶違法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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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違章建筑公司鑄夢空間淺析城市違建房的管理:
第一條為了有利于對本市違章搭建和違章建筑進行整治,改善本市的市容市貌,根據《城市建設規劃管理條例》(以下簡稱《規劃條例》)和《城鎮公有房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房條例》)等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下列未經公房產權所有人同意的搭建,屬違反《公房條例》的搭建(以下簡稱違章搭建),由房屋管理部門處理:
(一)在陽臺上搭設的封閉性或局部封閉性的建筑物、構筑物;
(二)在天井中搭設的封閉性或局部封閉性的建筑物、構筑物。
第三條 下列未經規劃管理部門許可的建筑物、構筑物,屬《規劃條例》所稱的違章建筑,由規劃管理部門處理:
(一)房屋加屋、屋面升高的建筑物;
(二)庭園住宅和公寓的庭院內的建筑物、構筑物;
(三)街坊、里弄、新村等地區建造的依附于房屋外墻的建筑物、構筑物;
(四)逾期未拆除的未占用道路的施工臨時建筑物、構筑物。
第四條 占用道路(包括人行道),未經公安部門、規劃管理部門批準或雖經批準但逾期未拆除的建筑物、構筑物等違章建筑,由公安部門處理或由公安部門會同規劃管理部門處理。
第五條 未經公房產權所有人同意及規劃管理部門許可,在曬臺上搭建的局部封閉性的建筑物、構筑物,屬違章搭建,由房屋管理部門處理;在曬臺上建造的封閉性的建筑物、構筑物,屬違章建筑,由房屋管理部門查實后移送規劃管理部門處理。
第六條 未經公房產權所有人同意,未取得《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房屋加層,屬嚴重防礙城市規劃的違章建筑。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違章建筑,屬妨礙公共安全和交通的違章建筑:
(一)在道路(包括人行道)上和街坊、里弄、新村通道內建造的;
(二)利用建筑物之間的間隙或突出建筑物之外懸空建造的;
(三)建筑物、構筑物超過原建筑承重結構負荷的;
(四)在市政、公用設施(包括地下管線)上建造的;
(五)其它已經妨礙或可能妨礙公共安全和交通的。
第八條 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之外的違章搭建、違章建筑,按《公房條例》和《規則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 報經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區(縣)房屋管理部門、規劃管理部門可以委托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行使處理違章搭建、違章建筑的部分職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委托權限內以主管部門名義行使職權。
第十條 在整治違章搭建、違章建筑中,區(縣)兩個以上主管部門發生職責權限爭議時,由區(縣)人民政府指定有關部門協調;協調不成的,由區(縣)人民政府作出決定。
第十一條 屬嚴重妨礙城市規劃的違章建筑,應限期拆除或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沒收。
第十二條 對于違章搭建、違章建筑,依法必須限期改正、拆除或沒收的,不得僅用罰款代替。
第十三條 公私同幢的房屋中的違章搭建,參照《公房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 對正在施工的違章建筑,有關主管部門一經發現,應責令其立即停工;不聽勸阻,繼續施工的,可予以強制拆除。
第十五條 對妨礙公共安全和交通的違章建筑,由區(縣)人民政府組織規劃管理部門、公安部門等按下列程序予以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