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違章建筑公司鑄夢空間分析違法建筑的行政強制執行階段:
對于違法建筑的當事人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規定,依法實施強制拆除。
分為5個步驟(依據《行政強制法》第四章,行政強制執行一般程序規定):
1、公告程序:
下達《限期拆除違法建設公告》。在當事人自行履行行政決定期限屆滿之后,當事人沒有拆除違法建設的,應當下達《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違法建設。公告時間可參照催告時間,限期10日內;(《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
2、催告程序:
下達《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當事人在限期內未自行拆除違法建設的,作出《催告書》,催告當事人自覺履行義務,時間10天內;催告書中必須載明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 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
(一)履行義務的期限;
(二)履行義務的方式;
(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3、報批程序: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申請行政復議期限為60日內,提出行政訴訟期限為三個月內)內,既不申請行政復議又不提起行政訴訟也沒有拆除違法建設的情況下,由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申請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審核,聽取由區政府牽頭組織,區政府法制辦、法院、檢察院、紀委監察局、當地基層組織、新聞媒體等有關部門人員及律師等組成的專家會審委員會的意見后,由區人民政府研究決定,責成有關單位(區行政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區公安分局、區規劃分局等)強制拆除。
4、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在履行了限期拆除違法建筑公告、履行行政決定催告兩個程序后,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履行行政決定也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根據區人民政府責成決定,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向當事人發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送達當事人,同時發布《強制拆除公告》。
(《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
5、強制執行:
如果當事人在《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下達后堅持不自行拆除,行政機關將采取強制執行方式。由區政府牽頭召集參加強制拆除的相關部門會議,共同研究制定強制拆除方案,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執行時,可以依據《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與當事人達成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