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我國建設法規體系由建設法律、建設行政法規、建設部門規章、地方性建設法規和規章五個層次組成。具體是:
1. 建設法律
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頒行的屬于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業務范圍的各項法律,是建設法規體系的核心和基礎。如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下簡稱《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以下簡稱《建筑法》)等
2. 建設行政法規
指由國務院制定頒行的屬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業務范圍的各項法規,其效力低于建設法律,在全國范圍內有效。行政法規的名稱常以“條例”、“辦法”、“規定”、“規章”等名稱出現。如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 》 、 《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 》 等
3. 建設部門規章
指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與國務院其他相關部門聯合制定頒行的法規
4. 地方性建設法規
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頒行的或經其批準頒行的由下級人大或其常委會制定的,只能在本區域有效的建設方面的法規。地方性建設法規促進了本地區建設業的發展,同時也為國家建設立法提供成功的經驗。
5. 地方建設規章
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頒行的或經其批準頒行的由其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建設方面的規章。其中,建設法律的法律效力最高,層次越往下的法規法律效力越低。法律效力低的建設法規不得與比其法律效力高的建設法規相抵觸,否則,其相應規定將被視為無效。